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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壽護身福終身壽險(分紅型)條款(8頁).rar
【資料簡介】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附加險合同、其他書面協議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 “平安護身福終身壽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合同”。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合同成立。 本主險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主險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 10.1)、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10.2)均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1.3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10.3)計算,本主險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1.4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合同,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主險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見10.4)。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5 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等于基本保險金額。 2.2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2.3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10.5);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10.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0.8)的機動車(見10.9);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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